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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推動花東永續旅遊境外包機來臺獎助要點(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交通部觀光署觀國字第11510021021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第5點、第8點、第10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四、本要點包機費用之獎助(含支付包機所需成本及拖桿地勤作業費用等
    ),其包機費用之獎助額度,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入境包機旅客實際搭載數每架次達五十人以上者:日本地區每
          架次補助新臺幣三十八萬五千元或日幣一百三十七萬五千元;
          韓國及東南亞(除菲律賓外)地區每架次補助新臺幣三十三萬
          五千元或韓圜一千二百萬元;港澳、菲律賓、其他客源國及大
          陸地區每架次補助新臺幣二十八萬五千元或美金九千三百元。
    (二)每架次客座數高於五成之入境包機旅客,超過五成部分,每位
          旅客可另增額補助新臺幣六百元。
    符合前項第一款且跨日留宿花東地區一夜以上者,得依各客源市場額
    度增加一成核給。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有關包機申請作業應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外籍民用航
          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
          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包機獎助應於包機啟程日十五日前提出包機申請表(如附
          件一)及募集企劃書送本署駐外辦事處轉本署審核;我國境內
          旅行業或航空公司申請者逕送本署審核。本獎助案件已向本署
          申請其他促銷方案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三)包機獎助每次申請同一航線二架次以上,總申請架次以首班包
          機啟程日起六十日內之航班為限,同一航線之包機,每年至多
          核給六十架次。
    (四)受獎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者,應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揭露表(附件二)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附件三
          )。
八、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推動花東永續旅遊境外包機計畫(115年-1
    16年)」預算項下支應。
    當年度包機獎助預算經費用罄時,本署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十、本要點所定申請,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