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舉辦至澎湖縣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依本要點 補助之: (一)依法組團兩天一夜以上,所安排之行程中例假日未超過一日,且 每團應有十人以上派有專人隨團服務。 (二)行程須安排除本島外,包括七美、漁翁島或吉貝至少二島旅遊。 (三)旅遊行程應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完成。 前項第一款所稱例假日之定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行 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認定。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舉辦至澎湖縣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依本要點 補助之: (一)依法組團兩天一夜以上,所安排之行程中例假日未超過一日,且 每團應有十人以上派有專人隨團服務。 (二)行程須安排除本島外,包括七美、漁翁島或吉貝至少二島旅遊。 (三)旅遊行程應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完成。 前項第一款所稱例假日之定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行 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