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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旅行業推廣澎湖縣旅遊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 10730034571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舉辦至澎湖縣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依本要點
    補助之:
  (一)依法組團兩天一夜以上,所安排之行程中例假日未超過一日,且
        每團應有十人以上派有專人隨團服務。
  (二)行程須安排除本島外,包括七美、漁翁島或吉貝至少二島旅遊。
  (三)旅遊行程應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完成。
    前項第一款所稱例假日之定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行
    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