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振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澎湖縣及臺東縣等區域觀光,以推廣國內旅遊市場、振興南灣縣市地 區觀光發展商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觀光發展基金支應。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臺東縣,依 法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業、領有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 業及領有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以下稱旅宿業者)。 參加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及旅行社安排之旅遊團體不適用本補助。
四、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同年七月十五日止; 澎湖縣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同年十月十五日止。
五、本活動專區網站公告之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臺東縣合 法旅宿業者,提供具有本國國籍之民眾(以下稱民眾),自六月十八 日起二人以上同行,連續二晚(周日至周五)住宿同一間旅宿業,可 享有第二晚住宿免費之優惠者,由旅宿業者依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向 本局申請補助。每位民眾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限申請一次。
六、補助費用以補助每間房間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整予旅宿業者;民眾以行 動支付方式支付住宿房價者,則由本局補助旅宿業者每間房間新臺幣 六百元整。
七、旅宿業者應於民眾住宿時,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填寫補助申請表或 至本局網站登錄相關資料,並開立統一發票予民眾。如旅宿業者免用 統一發票,應開立收據辦理。 補助對象申請補助費用之住宿期間應為平日(星期一至星期四)連續 兩晚。
八、旅宿業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前 向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申請補助費用。澎湖縣旅宿業者得於一 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申請。
九、旅宿業者申請補助費用時應檢具補助申請書及本活動專區網站所需相 關附件、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等文件向本局申請(如民眾使用行動 支付方式支付住宿費用,應檢具相關金融機構出具之交易報表)。 前項所需書表文件由本局另定之。相關書表文件經審查如需補正者, 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為駁 回申請。
十、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得以抽查方式向民眾確認,旅宿業者申請 文件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或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 項目補助費用者,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不予撥款;已撥款者, 收回已撥付款項。本局並得公告停止其參與本活動。 旅宿業者依本要點所提相關文件應本誠信原則就其支付事實及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參與本活動之旅宿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