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包機旅客來臺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交通部觀光署觀國字第1121006657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9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包機旅客 來臺獎助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助全球包機來臺,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為經營國際包機業務之航空公司或送客來臺及辦理國
    際包機業務,經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我國立案認定可經營國際包機之旅
    行業。但大陸地區包機費用之獎助,以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
    活動許可辦法,經本署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
    ,且最近三年未經本署處分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
    動業務累計達三個月以上之旅行業為限。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包機:指從臺灣以外地區無定期航班及無定期包機飛航之機場
          來臺旅遊者,或經本署專案認可之包機。
    (二)包機旅客:指包機搭載之旅客為非中華民國國籍或擁有居留權
          之華僑或他國人士,且在臺停留期間至少二天。
四、本要點包機費用之獎助,以每來回架次申請;其每架次獎助額度,依
    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計算:
    (一)抵離臺灣桃園機場:每架次客座數高於一百四十座,旅客數未
          達一百人者,不予獎助。客座數一百四十座以下,載客率達七
          成者,得依旅客數比例核給。香港、澳門及非大陸地區之包機
          ,其獎助額度如下:
          1.日本地區日幣八十五萬元。
          2.韓國地區韓圜五百萬元。
          3.俄羅斯遠東地區美金六千元。
          4.其他地區(不含大陸地區)美金三千元。
    (二)抵離臺灣桃園及臺北松山以外之機場:入境包機旅客實際搭載
          數每架次達五成以上者依旅客數比例核給,達七成以上者,依
          各市場獎助核給。香港、澳門及非大陸地區之包機其獎助額度
          如下:
          1.日本地區日幣一百六十五萬元。
          2.韓國地區韓圜一千零四十五萬元。
          3.東南亞(除菲律賓外)及俄羅斯遠東地區美金八千八百元。
          4.其他地區(不含大陸地區)美金五千五百元。
    (三)客源市場為大陸地區之包機,抵離臺灣桃園及臺北松山外之機
          場,且旅客住宿班機抵離縣(市)一日以上者,獎助新臺幣十
          六萬元。
    (四)長程包機單程飛行時數(依據班表起飛及降落時點計算)達六
          小時以上且停留天數達六天五夜者,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每架
          次獎助額度,最高以美金三萬元為限:
          1.旅客實際搭載人數五十人以下者,每位旅客獎助美金一百元
            。
          2.旅客實際搭載數五十一至一百四十人者,每位旅客獎助美金
            一百二十五元。
          3.旅客實際搭載數一百四十一人以上者,每位旅客獎助美金一
            百六十元。
    (五)抵離恆春機場:
          1.入境包機旅客實際搭載數達五十人以上者:日本地區獎助新
            臺幣十七萬五千元,韓國、東南亞(除菲律賓外)及俄羅斯
            遠東地區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菲
            律賓及其他客源國獎助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
          2.每架次包機旅客數高於五十人之入境包機旅客,每位旅客可
            另增額獎助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第二款抵離臺灣桃園及臺北松山以外機場之包機,且旅客住宿班
    機抵離縣(市)一日以上者,每架包機增額一成包機獎助金額。此增
    額獎助申請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抵離臺灣之包機
    。
    以包機一架次搭配定期航班者,包機費用之獎助額度,依前二項規定
    額度二分之一計算。
    我國境內旅行業或航空公司申請者獎助額度匯率折算方式,以包機抵
    臺當日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參考匯率為依據折算新臺幣;其為假日者,
    以前一個工作天匯率折算。但依前項申請者,非以包機來臺時,以離
    臺當日匯率折算。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有關包機申請作業應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外籍民用航
          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
          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包機獎助應於包機啟程日十五日前提出包機申請表(如附
          件)及募集企劃書送本署駐外辦事處轉本署審核;我國境內旅
          行業或航空公司申請者逕送本署審核。
    (三)包機獎助每次申請同一航線二架次以上,總申請架次以首班包
          機啟程日起四十五日內之航班為限。
六、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署駐外辦事處應就包機申請案之內容(含包機之行程、預定
          募集人數、經費分攤情形等資料)初步審查。符合規定者,陳
          報本署核定。
    (二)向本署申請者由國際組受理辦核作業。
    (三)本獎助案件如經核准,不得再向本署申請其他促銷方案補助。
七、受獎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成果資料、航空公司出具
    含抵離機場及搭乘人數包機證明、受獎助者出具包機旅客為非中華民
    國國籍或擁有居留權之華僑或他國人士切結書,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旅行業或航空公司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報請本署駐外辦事處彙
    整審查後送本署核撥。
    受獎助對象為航空公司者,除上述資料外,應另檢具飛航證明文件送
    本署核銷。
    客源市場為大陸地區之包機,應另檢具報本署備查之優質旅遊行程、
    旅客名單及於航班抵離縣(市)住宿一日以上之佐證單據,並註明消
    費時間,送本署核銷。
    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抵離臺灣桃園及臺北松山以外且旅客住宿班機抵
    離縣(市)一日以上者,申請每架包機增額一成包機獎助金額,應另
    檢具航班抵離縣(市)住宿一日以上之佐證單據,並註明消費時間,
    送本署核銷。
八、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本署觀光發展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當年度包機獎助預算經費用罄時,本署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九、本署駐外辦事處應就包機申請案負督導責任,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
    獎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外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獎助案件停止獎助一年至五年。
    包機獎助每次申請同一航線二架次以上,總實際入境外籍旅客人數低
    於總最大載客量百分之五十,由應核撥獎助金額扣減百分之五。
    受獎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署於結案後考核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俾提升業務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