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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推廣花東創意旅遊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谷企字 第11201003812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縱管處)為推廣
    與行銷「花東創意旅遊活動計畫」之「好遊創意-花東 Top10遊程設
    計競賽活動」優選之創意旅遊行程,提供誘因吸引國內及國際旅客組
    團,以擴大整體國內旅遊市場、刺激非假日旅遊消費及增進各語言別
    導遊人員之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經費來源為觀光發展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合法設立之旅行業及辦理獎勵旅遊或度假會議之公
    司行號、法人團體;並辦理「好遊創意-花東遊程設計競賽活動」獲
    選或建議示範遊程為主之遊程,且每團人數六人以上者。
四、旅遊內容、補助預算、補助項目及額度:
    符合前點規定者,得依下列項目及額度申請,由縱管處覈實補助:
    (一)旅遊內容:
          1.旅遊團體:國內及國際旅客團體旅遊,各補助對象每月最多
            申請五團。
          2.旅遊行程:以「好遊創意-花東遊程設計競賽活動」獲選或
            建議示範優選之創意旅遊行程為限。須於花東地區安排景點
            旅遊至少二天以上(含住宿),且應有一天為非假日。
    (二)補助預算:新臺幣一千七百萬元。
          1.國內旅客團體旅遊補助總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國際旅客團體旅遊補助總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
          3.國際旅客團體補助總額度至一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未達新臺幣
            七百萬元者,尚未執行之補助款將不限國際或國內旅客團體
            申請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如下:(如費用已獲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
          則不予補助)
          1.餐飲費:每位團員每日最高新臺幣三百元。
          2.依規定聘請導遊人員全程隨團服務:每團每名隨團導遊人員
            ,每日最高新臺幣一千元補助額度為限,每團最高新臺幣四
            千元為原則。
          3.每團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五千元,經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
            心審議通過,符合配合MICE產業政策參訪者,每團最高補助
            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審核基準:
    (一)餐飲:須為合法營業登記餐飲業。
    (二)導遊人員:須領有導遊人員執業證。
六、申請及核銷流程:
    申請補助對象應於旅遊行程出發日起算一週前,先向縱管處提出補助
    申請表,且旅遊團體最遲須於申請日起算一個月內出發。
    補助申請表【附件一】、總團費支出預估表【附件二】、旅遊行程表
    及導遊人員執業證影本,經縱管處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並同意補助後
    ,受補助對象應於旅遊行程完竣三週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縱管處申
    請撥付補助款:
    (一)補助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三】。
    (二)餐飲費原始憑證。
    (三)導遊人員執業證影本。
    (四)領據【附件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件五】。
    (五)旅遊行程表、旅客名單、旅行業責任或旅行平安險(團體)保
          險單影本。
    (六)照片同意使用授權書【附件六】及照片【附件七】,拍攝地點
          應符合「好遊創意-花東遊程設計競賽活動」獲選或建議示範
          創意旅遊行程所列景點,並為可資辨識之團員彩色合照一張(
          團員臉孔應清楚可辨)。
    (七)團員滿意度調查表【附件八】,每位團員須填寫一份。
    (八)切結書【附件九】。
    前項補助相關申請文件,應以正本核銷,如僅能檢附影本者,須加蓋
    公司章(或團體圖記)與負責人章以及與正本相符章,並敘明理由。
    經審查如需補正者,縱管處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縱管處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查,申請補助經費超出預算額度上限時,即
    停止受理。
八、縱管處得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
    合本要點所定目的,申請補助對象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檢查。
    (一)受補助者,經查核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
          報等情事者,追繳其全數已領取之補助費。
    (二)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九、申請補助對象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縱管處
    提出申請,且申請補助旅遊團體之出發日最遲不得逾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五日;逾期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