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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經金門、馬祖或澎湖離島住宿專案團體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83001995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
    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
    處理原則。
二、旅行業申請辦理接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大
    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所安排之旅遊內容除應符合旅行業接
    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外,並應至少於金門、
    馬祖或澎湖等離島地區住宿一夜。
三、申請應備文件及送件方式,比照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線上申請須知(第一類-團進團出)
    」規定,旅行業向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
    證管理系統」選定「離島專案團申請」,輸入預定接待之大陸地區人
    民來臺觀光團體資料,選擇離島專案類別選項後送出申請,經介接本
    局系統檢核通過者,傳送移民署系統依規定審核發證。
四、本專案核准之團體須依一般觀光團通報程序辦理通報。
    前項團體之旅遊內容違反本處理原則之規定,除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
    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所致者,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
    旅行業遇有前項事由,應檢附事證通報本局,經本局同意者始得變更
    行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