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奮起湖地區聚落建築修繕規範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里企字第 11201004752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一、目的及依據 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阿里山管理處)為 維護奮起湖地區特有之山城意象整體聚落風貌,依據行政院一百零六 年三月十日院臺農字第一00五00五一七二八 A號函及發展觀光條 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訂定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