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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保證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11年6月1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11106008201號令修正發布 第1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旅行業、觀光遊樂業、觀光旅
    館業、旅館業及已辦妥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民宿(以下簡稱觀光產
    業)辦理貸款信用保證並提供利息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五、觀光產業依前點規定辦理振興貸款之利息,由本局依下列規定補貼之
    :
    (一)依每筆實際貸款餘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補貼申貸觀光產業,核貸利率未達該利率者,以實
          際核貸利率補貼。
    (二)補貼期限周轉金最長三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六、貸款期限由金融機構與申請觀光產業自行商定之。但資本性融資最長
    以十五年為限,含寬限期三年;周轉金最長以七年為限,含寬限期三
    年。
    前項所定貸款期限,承貸金融機構得視觀光產業實際需求或配合本金
    寬限期給予貸款期限展延。
    貸款利息應按月繳納,自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本金應按月或按季攤還。
    貸款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