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旅行業、觀光遊樂業、觀光旅 館業、旅館業及已辦妥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民宿(以下簡稱觀光產 業)辦理貸款信用保證並提供利息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五、觀光產業依前點規定辦理振興貸款之利息,由本局依下列規定補貼之 : (一)依每筆實際貸款餘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補貼申貸觀光產業,核貸利率未達該利率者,以實 際核貸利率補貼。 (二)補貼期限周轉金最長三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六、貸款期限由金融機構與申請觀光產業自行商定之。但資本性融資最長 以十五年為限,含寬限期三年;周轉金最長以七年為限,含寬限期三 年。 前項所定貸款期限,承貸金融機構得視觀光產業實際需求或配合本金 寬限期給予貸款期限展延。 貸款利息應按月繳納,自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本金應按月或按季攤還。 貸款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