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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馬祖旅遊獎助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8年10月21日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馬遊字第 10803003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旅客赴
    馬祖旅遊,促進馬祖地區觀光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經費來源為觀光發展基金。
三、本要點獎助對象如下:
  (一)、合法設立之旅行業(以下簡稱旅行業)依其規劃馬祖旅遊路線
        辦理旅遊,依法辦理國人、外國人、香港、澳門地區人士,組團
        四人以上至馬祖地區完成三天二夜以上旅程,且派有專人或導遊
        隨團服務。
  (二)、獎助人數上限為一萬六千人次。
  (三)、本要點旅遊獎助不得與交通部觀光局「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
        計畫」重複申請。
四、本要點獎助基準如下:
  (一)、住宿南竿,獎助費用為新臺幣五百元整。
  (二)、住宿北竿,獎助費用為新臺幣七百元整。
  (三)、住宿莒光或東引,獎助費用為新臺幣一千元整。
    前項第一點至第三點規定獎助,應依住宿地申請,一鄉以一次為限。
    但住宿莒光或東引,遇次日交通船因故停航者,經取得船班停航證明
    ,得增加該島一日住宿獎助。
五、第三點旅遊行程,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進行,最遲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但獎助人次至上限或經費
    用罄時,本處得提前公告停止獎助。
六、旅行業應依申請內容執行,並程表加註相關遊程係受本處獎助及告知
    旅客。
七、旅行業應於行程結束或受理折抵獎助費用翌日起十四日內,檢附獎助
    申請表(附件一)、獎助旅客名單(附件二)、相關佐證資料(身分
    證影本、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等文件)及領據(附件三),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前向本處提出核撥申請;如逾期提出者不
    予受理。
    所提資料以郵戳為憑,並依寄達本處掛號時序辦理請款,經本處核對
    無誤後,撥入申請者帳戶。如文件經審查需補正者,本處得要求限期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予駁回申請,每筆申請補正僅限一次。
    本案於每周三於本處行政資訊網公布補助剩餘名額及金額。
八、馬祖地區常受天候因素影響郵遞時間,申請獎助者應自行衡酌寄送時
    間。
九、申請者依本要點所提相關文件應本誠信原則就其申請事實之真實性負
    責,申請文件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者,本處除不
    予發給或追回該獎助經費並廢止或撤銷獎助之核准;另依情節輕重對
    該旅行業停止於本要點實施期間之一切獎助,並停止本要點以外之獎
    助一年至三年,及依相關法律究責。
十、參與本活動之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