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觀東管字第1120300372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五、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違反第三點第六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 其活動。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觀東管字第1120300372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五、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違反第三點第六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 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