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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里管字第 1130300072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及第2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原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設施禁止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光
    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特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本禁止事項。
二、禁止於本處管有設施(如附表)從事炊煮、露營、生火等相關行為。
    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