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申請對象、申請期限、補貼訂單條件及補貼基準如下: (一)申請對象: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且營業中之業者。 (二)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 日止。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 (三)補貼訂單條件: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日前成立,預定自一 百十年五月十一日至一百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入園之團體訂單 。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四)補貼基準:以每人最高補貼新臺幣二百元計算,每筆訂單人數 不得低於業者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團體票之基本人數;其未返 還之定金,應予扣除。並由本局依據預算訂定補貼級距,另行 公告。
六、受理申請補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時,本局即停止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