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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貼觀光遊樂業團體取消紓困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旅字第 11050008811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二、本要點申請對象、申請期限、補貼訂單條件及補貼基準如下:
    (一)申請對象: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且營業中之業者。
    (二)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
          日止。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
    (三)補貼訂單條件: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日前成立,預定自一
          百十年五月十一日至一百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入園之團體訂單
          。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四)補貼基準:以每人最高補貼新臺幣二百元計算,每筆訂單人數
          不得低於業者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團體票之基本人數;其未返
          還之定金,應予扣除。並由本局依據預算訂定補貼級距,另行
          公告。
六、受理申請補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時,本局即停止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