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溫馨防疫旅宿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 11006004971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5點、第6點及第5點附件一、第6點附件二,並自110年4月1日生 效
三、本要點獎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六月三 十日止。
五、獎助對象向本局申請獎助,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前提出 申請表(如附件一);由本局受理申請並書面審查後,於預算範圍內 核定獎助經費。 本要點補助事項之預算總額以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準,逾額由本局 公告不受理。
六、獎助對象應以下列原則辦理獎助措施: (一)有意願之合法旅宿業者須事先向獎助對象報名,並經核定後得 為溫馨防疫旅宿,並應遵守本局、獎助對象及衛生福利部相關 規範(如附件二「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 宿設置及管理)。 (二)提供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於獎助期間入住之溫馨防疫旅宿 ,每房每日補助業者以下金額;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 一日起,僅補助提供本國籍或持永久居留證之居家檢疫者及居 家隔離者入住之防疫旅宿業者: 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每房每 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每房每 日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3.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 房每日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4.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每房每日 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三)獎助對象應督導溫馨防疫旅宿確實核對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 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 或「居家隔離通知書」。 (四)獎助對象應提供溫馨防疫旅宿相關防疫協助,並落實防疫措施 。 (五)居家檢疫旅客、居家隔離旅客與旅宿業者之間發生消費糾紛者 ,由獎助對象依權責妥處。 (六)獎助對象應輔導旅宿業者宜採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分流收 住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