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業直接送件: (一)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依旅 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切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 片,並據實填寫,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代辦旅行業不得 代簽或由他人代簽。 (二)委託旅行業代辦護照者如非本人,應以電話先聯絡本人,如由 他人(限本人之親屬及與本人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經 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代辦者,應請其簽委任書(格式如附件 ),詳細檢查後留下受任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委任人與受任 人關係證明及聯絡電話供備查。 (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緊急聯絡人欄應以填寫親屬為主, 聯絡電話不得僅留行動電話,如係委託送件者,承辦旅行業應 與本人或緊急聯絡人確認屬實後,方可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