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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旅行業代辦護照申請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09316041號令修正發布 第1點及第1點附件,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一、旅行業直接送件:
    (一)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依旅
          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切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
          片,並據實填寫,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代辦旅行業不得
          代簽或由他人代簽。
    (二)委託旅行業代辦護照者如非本人,應以電話先聯絡本人,如由
          他人(限本人之親屬及與本人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經
          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代辦者,應請其簽委任書(格式如附件
          ),詳細檢查後留下受任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委任人與受任
          人關係證明及聯絡電話供備查。
    (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緊急聯絡人欄應以填寫親屬為主,
          聯絡電話不得僅留行動電話,如係委託送件者,承辦旅行業應
          與本人或緊急聯絡人確認屬實後,方可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