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提 高中華民國一百十年春節防疫旅宿量能,供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 入住,以降低社區感染風險,建構完整防疫體系,維護我國全體居民 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獎助對象: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但不含宜蘭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及金門縣 政府。 (二)旅館業:指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觀光旅館 業及旅館業者。
三、本要點獎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年二月十 一日止。
四、獎助對象辦理推動合意短期使用旅館協助防疫者,得向本局申請獎助 。
五、獎助對象向本局申請獎助,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前備 函提出申請;由本局受理申請後,於預算範圍內核定獎助經費。 本要點獎助事項之預算總額以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準,依申請先後 順序,逾額時本局不予受理。
六、獎助對象應以下列原則辦理獎助措施: (一)旅館業以獎助對象轄區內客房數五十間以上之旅館業為原則, 可獨棟或分層使用,惟一次須提供至少五十間以上客房供使用 。前開客房數量,獎助對象可向本局報備後自行訂定。 (二)旅館業於配合提供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住宿服務實施日期結束 後,得向獎助對象請領空房之使用費用。 (三)旅館業之空房使用費用,以每房每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四)旅館業不得同時申請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推動溫馨防疫旅宿實施要點之獎助。 (五)於獎助期間加入之旅館業,以實際議定上線日期計算使用費用 ;至遲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前完成議定上線提 供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住宿服務。 (六)旅館業應遵守本局、獎助對象或衛生福利部相關規範(如「CO 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 (七)獎助對象應督導旅館業確實核對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之身 分證明文件及「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或「居 家隔離通知書」。 (八)獎助對象應提供旅館業相關防疫協助,並落實防疫措施。 (九)居家檢疫旅客或居家隔離旅客與旅館業之間發生消費糾紛者, 由獎助對象依權責妥處。 (十)獎助對象應輔導旅館業宜採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分流收住 原則。
七、獎助對象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於獎助事 項辦理完竣後,於第五點核定獎助之經費範圍內,一個月內備具下列 文件向本局申請核銷請款。 (一)領據。 (二)旅館業清冊(含旅館業名稱、使用房間數、總使用費用、居家 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人數等資訊)。 (三)獎助經費除經同意採就地審計得將支出原始憑證留存獎助對象 外,應檢附支出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八、遇原始憑證由獎助對象留存之特殊情況,獎助對象應依會計法規定妥 善保存,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或辦理銷毀時,應依「政府會計憑證 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辦理。
九、違反本要點規定或獎助對象申請獎助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辦 理獎助事項之成效不佳或未依本局所定獎助範圍或項目支用獎助經費 ,或有虛報、浮報情事者,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之獎助,並應依本 局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獎助案 件或受獎助對象酌減嗣後獎(補)助款或停止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