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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馬祖國家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馬管字第11 10400309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二、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
    划槳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
    於活動前十日填具申請表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備查;文件內容有變更
    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
六、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違反第三點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
    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
    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