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 划槳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 於活動前十日填具申請表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備查;文件內容有變更 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
六、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違反第三點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 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 動。
二、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 划槳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 於活動前十日填具申請表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備查;文件內容有變更 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
六、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違反第三點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 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 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