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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澎湖國家風景區衝浪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澎管字第11 203001012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七、帶客從事衝浪活動違反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
    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
    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