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補助條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及任選二項行程條件,補助對象 可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 (一)基本條件: 1.組團人數應有旅客十五人以上(安排至離島地區組團人數應 有旅客六人以上)。 2.旅遊天數為二天一夜以上,且旅遊行程安排於放假日未超過 一天;四天以上,可安排二天放假日。 3.須全團全程安排住宿於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 或取得登記證之旅館及民宿,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須使 用遊覽車或租賃小客車,另得搭配使用臺鐵、高鐵、客船、 飛機、國道及一般公路客運)。 (二)行程條件: 1.全程聘用同一名無雇主導遊或領隊擔任隨團服務人員。 2.自行車遊程。 3.本局公布之百大經典小鎮。 4.觀光遊樂業。 5.經濟部公告之觀光工廠或創意生活產業。 6.文化部及各縣市所屬展館。 7.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休閒農場及特色農業旅遊場。 8.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9.臺灣客家文化館及六堆客家文化園區。 10.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環境教育場所。 1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林機構。 12.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綠島鄉或 臺東縣蘭嶼鄉等離島地區。 13.國立故宮博物院。 14.本局所屬十三處國家風景區旅遊據點。 15.國家綠道。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放假日之定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 「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認定。
七、補助對象向本局申請補助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險 公司核章,並應註明隨團人員,隨團人員不予列入補助人數計 算)、租用車輛行照影本。 (二)交通費之原始憑證:遊覽車、租賃營業用小客車費用之發票或 單據;臺鐵、高鐵、客船、國道及一般公路客運之票根或購票 證明;機票費用憑證(有票額之登機證明)、或有票號之團體 購票證明加航空公司(或代售票務中心)核章之旅客名單、或 有票號之代收轉付收據加航空公司(或代售票務中心)核章之 旅客名單。 (三)住宿原始憑證。 (四)領據(附件一)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切結書(附件二):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 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費用補(獎)助、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 不實等情。 (六)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行程條件憑證:行程中之飲食、交通 、住宿及消費之發票或單據、景點場所之入場券或單位章戳( 不得以紀念章戳代替)及其他可茲證明之相關資料(附件三) ,無法提供者不予採計。 前項提供原始憑證等核銷,不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但航空團體機 票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