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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觀東管字第11203003721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七、在本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六十條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