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山管字第11 103003302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環境及 公共安全,特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 項。
二、禁止於本處公告管有之停車場、步道(含涼亭及觀景平台)、自行車 道、遊客中心及轄管之各場域從事炊煮、露營或生火等相關行為。但 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報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