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9日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鵬管字 第11103008352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光 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本禁止事項。
二、禁止於本處公告管有之停車場、步道、自行車道、涼亭、草皮、景觀 平台、遊客中心暨戶外、濕地、沙灘及其他場域從事露營、生火或占 用等相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