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異動內容

名稱:茂林國家風景區內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茂管字第112 0700009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河川、溪流及戶外水域常暗藏深潭、漩渦、急流及危險物體,充滿危
    險及不確定性,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選擇安全、合法及有救生員之場
    域。
二、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先行評估自身及水域環境狀況,切勿任意接近水
    域,以免發生危險。
三、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切勿從事水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
    羊癲症或其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有危險之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
    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域活動。
四、水域內及周邊環境常濕滑,易造成滑倒受傷。
五、切勿在已設有「禁止」及「請勿」戲水、游泳或「水深危險」等相關
    標誌之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並遵守周邊告示牌注意事項。
六、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適度暖身,並穿著救生衣及其他安全裝備。
七、避免孩童單獨戲水,並隨時關心身邊親友及寵物之安全。
八、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注意避免中暑。
九、當遇有颱風警報、降雨、閃電、地震、狂風來襲,切勿從事水域遊憩
    活動;另經機關公告劃定河川、野溪為警戒區域時,請勿從事水域活
    動,並遵守警消人員勸離。
十、不得違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水域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或禁
    止公告。
十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注意天氣及上游水域狀況,避免因洪水急流受
      困或遭水流沖走。
十二、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切勿造成水域環境汙染。
十三、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選擇合法經營、依法登記、具投保足額保險及
      具備合格救生教練或救生員(依活動種類)之業者。
十四、確認業者所提供之裝備安全性、有效性,且熟習操作方法,並遵從
      教練及救生員指導。
十五、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從相關法令規定及注意事項。
十六、若發現有人溺水,應大聲呼叫請求支援。若未學過水上救生技術,
      不可冒然下水救人;並察看周圍是否有救生器材如救生繩、救生圈
      或竹竿等其他替代物做岸上施救,同時請人儘速撥打一一九向消防
      單位求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