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及著作權授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茂企字第11 20500398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6點及第3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及著作權授權作業要點 )
一、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利用授權商 業使用積極推廣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品牌,建立品牌認知度,特訂 定本要點。
三、申請商標或著作權授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合法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應加蓋申請人大小章與 正本相符)。 (三)申請商標或著作權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內容包括製作 物之設計稿示意圖、規格、材質、成分、數量、售價及製造產 地等相關說明)。 (四)申請成品類再製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內容包括製作物 之規格、材質、成分、數量、售價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五)樣品(至少二份)或樣圖。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文件,請依實際申請項目擇需要者檢附。
六、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含正、副召集人),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 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兼任;其餘委員七人,由本處企劃科 、工務科、管理科、遊憩科、秘書室、南管理站、北管理站主管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