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四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或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持入境許可證或非持有本國籍護照之境外旅客。 二、招攬或接待境外旅客來臺旅遊之國內外旅行業。 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或補助之資格條件及基準如下: 一、獎勵境外來臺旅客每人新臺幣五千元之消費金;其名額以五十萬人為 限,領取資格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二、招攬或接待境外旅客來臺旅遊之國內外旅行業,招攬或接待至少三日 二夜之入境團體,按人數規模及停留夜數,每團最高核發新臺幣五萬 元獎勵金。 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僱用新進服務人員符合下列規定者,補助 每人每月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及新竹市,每月薪 資新臺幣三萬三千元以上;其他直轄市、縣(市),每月薪資 新臺幣三萬一千元以上。 (二)連續實際在職六個月以上。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僱用新進服務 人員,得辦理相關徵才及教育訓練等行政作業。第四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或補助,與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 或補貼,僅得擇一適用。第五條
本部得視需要派員查核本辦法所定各項獎勵或補助之執行情形,相關業者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
受獎勵或補助之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核定 或核撥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 令其返還各該獎勵或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勵或補助。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補貼。 四、違反本部獎勵或補助核定所為之附款。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依前條規定之查核。 六、違反勞工相關法規且情節重大。第七條
本辦法所定相關事項,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 、團體或個人辦理,並得委辦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第八條
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實施方案、獎勵或補助期間、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 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