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小客車租賃業與旅宿業合作提供旅客在地接駁服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11206008681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第5點,並自112年4月20日生效
四、申請補助條件如下: (一)申請對象須與旅宿業合作,並限於運輸場站及住宿地點提供免 付費之接駁服務。 (二)前款之接駁服務應包含駕駛,且申請對象與旅宿業簽訂接駁服 務契約應達十二個月以上。 (三)申請對象應於接駁服務開始前一個月內,檢附前款接駁服務契 約草案及預估趟數向本局申請計畫核定,並於每年一月、四月 、七月及十月之二十日前提供已執行趟次及搭乘人次等執行情 形予本局。另前揭接駁服務原則以同一縣市為原則;若有跨縣 市情形,應於申請計畫核定時敘明原因。
五、受理程序及補助額度: (一)申請對象履行前點契約得檢具第六點之文件向本局申請分期核 撥補助經費。 (二)補助期間內補助額度以申請對象同一合作之旅宿業者每案每十 二個月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得補助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