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辦理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方案促進自由行旅客來臺消費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交通部觀光署觀國字第1121007077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辦理加速擴大吸引 國際觀光客方案促進自由行旅客來臺消費金實施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 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辦理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 客方案,以消費金促進國際自由行旅客來臺,帶動國際旅客來臺消費 ,增加觀光乘數效應,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持入境許可證(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居 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非持有本國籍護照之境外旅客入境臺灣,停留 三日至九十日,且非屬參加旅行業團體或由旅行業向本署申請其他團 體獎助者。
三、消費金每份新臺幣五千元;其配額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十五萬份 、一百十三年十五萬份及一百十四年十萬份,本署得視市場變化進行 配額調控。
四、消費金抽獎發送辦理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十 四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當年度份數用罄後即停止發送。
五、適用對象須於入境臺灣前,至本署指定活動網頁進行登錄或參加專案 活動完成指定條件,方可參加抽獎活動。 前項活動細節,由本署另行公告。
六、得獎者得就「電子票證」或「住宿折抵優惠券」,擇一至本署指定機 場或場所櫃台,出示相關證明文件,領取消費金一份。
七、消費金使用方式: (一)「電子票證」可使用於電子票證供應商在臺灣境內提供小額支 付之特約商店,使用規定依各家電子票證業者公告為準。 (二)「住宿折抵優惠券」發放新臺幣一千元五張,限得獎者本人使 用,每張限折抵一次使用,不得找零、轉售。適用於臺灣境內 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業或取得登記證之旅館業及民 宿且報名參加本要點指定活動審核通過之業者。 (三)消費金不得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其他以電子、 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為金錢價值之使用,亦不得作為抵銷、 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八、符合前點適用業者之活動參與、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應依本署及下 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支付款項時,應對所提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並應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法律責任。 (二)如有違反本署規定或申請支付款項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 浮報等情事者,或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支付款項者,應依 本署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款項。本署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 支付案件或適用業者酌減嗣後支付款項或停止支付,並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適用業者停止支付或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適用對象登記參加抽獎或活動時,應確保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 ,如有不實或錯誤導致無法抽獎或領獎,應自行負責;其盜用其他個 人資料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本署辦理本要點相關行政作業,得委請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會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