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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署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方案獎助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14年8月14日交通部觀光署觀國字第11410050341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四、申請單位就每一旅遊團體獎助限申請一次,且不得與本署其他獎(補
    )助方案重複申請。一百十二年度以申請六百團為限,一百十三年度
    以申請九百團為限,一百十四年度以申請八百二十五團為限。獎助金
    額,依下列組團人數及行程日數規定:
    (一)四人至七人:新臺幣五千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
          後其行程五日四夜以上者,提高至新臺幣一萬元。
    (二)八人至四十九人:新臺幣二萬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
          日以後其行程五日四夜以上者,提高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五十人以上:新臺幣四萬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
          後其行程五日四夜以上者,提高至新臺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