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單位就每一旅遊團體獎助限申請一次,且不得與本署其他獎(補
)助方案重複申請。一百十二年度以申請六百團為限,一百十三年度
以申請九百團為限,一百十四年度以申請八百二十五團為限。獎助金
額,依下列組團人數及行程日數規定:
(一)四人至七人:新臺幣五千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
後其行程五日四夜以上者,提高至新臺幣一萬元。
(二)八人至四十九人:新臺幣二萬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
日以後其行程五日四夜以上者,提高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五十人以上:新臺幣四萬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
後其行程五日四夜以上者,提高至新臺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