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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授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交通部觀光署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馬企字第11 2010028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6點及第3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授權作業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署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利用授權商
    業使用積極推廣品牌,加速品牌認知度,特訂定本要點。
三、申請授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詳附件)。
    (二)合法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應加蓋申請人大小章與
          正本相符)。
    (三)創意產品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內容包括製作物之設計
          稿示意圖、規格、材質、成分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四)樣品(至少二份)或樣圖。
六、審查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
    書兼任;委員七人,由企劃科、工務科、管理科、遊憩科、兼辦政風
    、主計室及秘書室派員擔任。
    本小組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