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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露營場輔導管理作業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交通部觀光署觀景字第11240020872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
    露營場輔導管理作業(包含稽查、取締、輔導等),保障合法業者及
    維護旅客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補助對象辦理下列事項得向本署申請補助:
    (一)提供協助執行露營場稽查、取締、輔導等工作相關人員所需經
          費。
    (二)購置或租賃執行現場稽查作業所需設備或器材。
    (三)製作露營場行銷文宣資料,惟不得用於四大媒體(平面、網路
          、廣播、電視等媒體)。
    (四)其他有助於露營場管理業務推動事項且經本署核定者。
四、申請作業:
    (一)受補助機關應於本署指定期限前,將計畫書(參考格式如附件
          一)連同電子檔函送本署審核。
    (二)計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1.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補助者:用人計畫,包含預定人
            員之資格、人數、工作項目、招募方式及預估經費等。
          2.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補助者:預定採購或租賃之器材
            項目、使用年限、金額及時程;其中如有關車輛租賃部分,
            須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辦理。
          3.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補助者:行銷文宣資料之使用用
            途及金額。
          4.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補助者:需詳述計畫用途與前三
            款之差異性、必要性、計畫金額及效益。
          5.全案之預期效益。
五、審查程序:
    (一)本署就補助對象所提計畫內容,由業務單位辦理初審後,召開
          審查會議審定之。
    (二)前項審查會議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皆由本署簡任
          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委員及召集人由署長指派之。
    (三)補助案件核定後如須變更,得視其變更內容,重新召開審查會
          議或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六、補助對象申請時,依其露營場規模及前一年度本署考核地方政府辦理
    露營場管理輔導績效之考核等次,以下列原則核定補助數額:
    (一)補助數額上限:
          1.露營場家數合計未達三十家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七十萬元
            整。
          2.露營場家數合計達三十家以上、未達五十家者:補助上限為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
          3.露營場家數合計達五十家以上、未達一百家者:補助上限為
            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整。
          4.露營場家數合計達一百家以上、未達二百家者:補助上限為
            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整。
          5.露營場家數合計達二百家以上者、未達三百家者:補助上限
            為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整。
          6.露營場家數合計達三百家以上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
            元整。
          7.績效考核列特優者:除前開補助數額上限外,得額外提高新
            臺幣五十萬元整。
          8.績效考核列優等者:除前開補助數額上限外,得額外提高新
            臺幣二十五萬元整。
    (二)補助數額比例:
          1.績效考核列特優、優等、甲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全部。
          2.績效考核列乙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其餘
            百分之十五由受補助對象編列配合款。
          3.績效考核列丙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其餘百
            分之三十由受補助對象編列配合款。
    本補助之預算如被刪減,致不足補助核定數額,以實際預算數額依第
    三點之順序補助。
七、申請補助之案件,倘未涉及採購發包者,得於申請書件審查核定後,
    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本署先核撥補助數額百分之五十,另涉採
    購發包者,則於完成採購發包後再行核撥補助數額百分之五十,其餘
    數額則於計畫完成後,補助對象備具下列文件向本署辦理核銷時核撥
    :
    (一)領據。
    (二)納入預算證明。
    (三)計畫經費分攤表。
    (四)支出明細表。
    (五)執行成果報告(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八、補助對象應妥善使用及保管本補助款所購置之器材,並造冊列管,在
    使用年限內除有特殊原因無法使用外,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九、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署得就計畫之執行績效
    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