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 露營場輔導管理作業(包含稽查、取締、輔導等),保障合法業者及 維護旅客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補助對象辦理下列事項得向本署申請補助: (一)提供協助執行露營場稽查、取締、輔導等工作相關人員所需經 費。 (二)購置或租賃執行現場稽查作業所需設備或器材。 (三)製作露營場行銷文宣資料,惟不得用於四大媒體(平面、網路 、廣播、電視等媒體)。 (四)其他有助於露營場管理業務推動事項且經本署核定者。
四、申請作業: (一)受補助機關應於本署指定期限前,將計畫書(參考格式如附件 一)連同電子檔函送本署審核。 (二)計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1.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補助者:用人計畫,包含預定人 員之資格、人數、工作項目、招募方式及預估經費等。 2.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補助者:預定採購或租賃之器材 項目、使用年限、金額及時程;其中如有關車輛租賃部分, 須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辦理。 3.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補助者:行銷文宣資料之使用用 途及金額。 4.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補助者:需詳述計畫用途與前三 款之差異性、必要性、計畫金額及效益。 5.全案之預期效益。
五、審查程序: (一)本署就補助對象所提計畫內容,由業務單位辦理初審後,召開 審查會議審定之。 (二)前項審查會議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皆由本署簡任 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委員及召集人由署長指派之。 (三)補助案件核定後如須變更,得視其變更內容,重新召開審查會 議或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六、補助對象申請時,依其露營場規模及前一年度本署考核地方政府辦理 露營場管理輔導績效之考核等次,以下列原則核定補助數額: (一)補助數額上限: 1.露營場家數合計未達三十家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七十萬元 整。 2.露營場家數合計達三十家以上、未達五十家者:補助上限為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 3.露營場家數合計達五十家以上、未達一百家者:補助上限為 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整。 4.露營場家數合計達一百家以上、未達二百家者:補助上限為 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整。 5.露營場家數合計達二百家以上者、未達三百家者:補助上限 為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整。 6.露營場家數合計達三百家以上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 元整。 7.績效考核列特優者:除前開補助數額上限外,得額外提高新 臺幣五十萬元整。 8.績效考核列優等者:除前開補助數額上限外,得額外提高新 臺幣二十五萬元整。 (二)補助數額比例: 1.績效考核列特優、優等、甲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全部。 2.績效考核列乙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其餘 百分之十五由受補助對象編列配合款。 3.績效考核列丙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其餘百 分之三十由受補助對象編列配合款。 本補助之預算如被刪減,致不足補助核定數額,以實際預算數額依第 三點之順序補助。
七、申請補助之案件,倘未涉及採購發包者,得於申請書件審查核定後, 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本署先核撥補助數額百分之五十,另涉採 購發包者,則於完成採購發包後再行核撥補助數額百分之五十,其餘 數額則於計畫完成後,補助對象備具下列文件向本署辦理核銷時核撥 : (一)領據。 (二)納入預算證明。 (三)計畫經費分攤表。 (四)支出明細表。 (五)執行成果報告(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八、補助對象應妥善使用及保管本補助款所購置之器材,並造冊列管,在 使用年限內除有特殊原因無法使用外,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九、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署得就計畫之執行績效 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