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修正「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15年11月5日交通部觀光署觀業字第11530036011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二、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
指定一位副署長或主任秘書兼任,業務單位主管兼任當然委員;其餘
委員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及下列機關推薦專家組成,處理第四點之
事項:
(一)交通部。
(二)考選部。
(三)教育部。
(四)專家學者三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本
署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第一項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因故無
法代理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中之一人代理。
第一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本會處理下列事項:
(一)報名資格審查(含審議資格具爭議者)。
(二)試題疑義之處理。
(三)其他有關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