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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鯉魚潭水域周邊水岸公共設施區域禁止從事垂釣事項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谷管字 第1130300061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鯉
    魚潭水域周邊水岸環境設施之觀光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依據發展觀
    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位於鯉魚潭水域周邊屬本處經管水岸平台、碼頭、觀景平台、自行車
    道及步道(包括近水域端向水域延伸一公尺處)等公共設施區域(詳
    附表圖示),禁止從事垂釣行為。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