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谷管字 第1130300061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鯉 魚潭水域周邊水岸環境設施之觀光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依據發展觀 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位於鯉魚潭水域周邊屬本處經管水岸平台、碼頭、觀景平台、自行車 道及步道(包括近水域端向水域延伸一公尺處)等公共設施區域(詳 附表圖示),禁止從事垂釣行為。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