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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三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便利戰區部隊通信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軍郵設置地區,以國軍所在之戰區為限。
第三條
  各軍郵機構隸屬於交通部郵政總局,其業務由該局管轄指揮之,並受國
  防之督導。
  各級軍郵機構所需印章,依印信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