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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三日 修正

第五章  行政 第十五條
  軍郵人員,由郵政總局依左列規定遴選調派(兼)之。
  一、就現職郵政員工具有軍郵專長之後備軍人或國民兵中遴選冊報國防
      部以臨時或動員召集分配軍郵機構服務。
  二、現職郵政員工中無兵役身分者,如必須派赴軍郵機構服務時,得依
      軍事徵用法就地徵用或聘僱之,但上述徵用或聘僱人員不含應徵年
      齡之役男。
  三、郵政總局得就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現職員工施以軍郵專長訓練,冊
      報國防部由該管團管區列管。
      前項遴選,應注意其思想、品德、學識、年齡、體力、技能等項。
第十六條
  軍郵人員由國防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規定,辦理任職或聘僱,
  其一切待遇均仍由交通部支給。
第十七條
  軍郵人員得依任職或聘僱區分發給軍人身分補給證或聘雇人員身分補給
  證,並於調為普通郵政員工或離職時,即予繳還。有關軍人身分補給證
  或聘雇人員身分補給證之申請、製發、繳還程序,依戰區人員核實實施
  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十八條
  軍郵人員不占國軍員額,但其主副食品及服裝,按國軍給與定量,由陸
  軍後勤司令部負責代辦補給,並依實際籌購價格與郵政總局或其指定之
  單位結算撥還。
  前項代辦補給程序,由陸軍後勤司令部規定,並飭所屬補給機構與各軍
  郵機構配屬單位同時補給之。
第十九條
  辦理軍郵業務所需之專用文具單冊及各項必要用品,概由郵政總局供應
  。
第二十條
  各軍郵機構之辦公房屋、傢俱及運輸工具,除自行置備者外,得視情況
  由配屬部隊支援之。
第二十一條
  各軍郵機構於必要時,得商請配屬部隊撥派人員服務,其薪餉仍由原派
  單位負擔。
第二十二條
  各軍事單位之各種交通工具,均應協助帶運軍事郵件及供軍郵人員因公
  搭乘。
第二十三條
  軍郵局受配屬部隊指揮官之監督及行政支援。
  前項行政支援及業務協調,由配屬部隊人事部門負責辦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軍郵機構人員之安全設施,由配屬部隊負責計畫並支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