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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三日 修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辦理軍郵業務之人員,除應遵守郵政法規外,並應切遵軍紀及有關軍事
  法令。
第二十六條
  辦理軍郵業務之收支,由交通部於郵政總局營業預算內統籌核列。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