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三日 修正
辦理軍郵業務之人員,除應遵守郵政法規外,並應切遵軍紀及有關軍事 法令。
辦理軍郵業務之收支,由交通部於郵政總局營業預算內統籌核列。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