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與推動、依照交通部組織 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置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之策劃、協調與督導其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計畫及執行情形之審議, 監督與查核事項。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修訂之建議事項。 四、道路交通安全資料之蒐集、綜合分析及專題研究事項。第八條
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 由其指定之副主任委員為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邀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之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執行秘書列席。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設置規定,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