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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廢止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與推動、依照交通部組織
  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置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之策劃、協調與督導其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計畫及執行情形之審議,
      監督與查核事項。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修訂之建議事項。
  四、道路交通安全資料之蒐集、綜合分析及專題研究事項。
第八條
  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
  由其指定之副主任委員為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邀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之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執行秘書列席。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設置規定,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