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分支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視業務需要,得在國內外各港埠設立分公司、辦事處、或派駐代 表,並得約定代理行。第二十三條
分公司置經理一人,辦事處置主任一人,代表處置代表一人。第二十四條
分公司、辦事處及派駐代表之下,均得視工作繁簡設置輔佐人員,並得 分組辦事。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因事實需要,對於棧埠管理、貨櫃集散、船舶與貨櫃及其相關機 具設備之修繕、財料儲配等,得分別設置專管機構。其組織及員額編制 均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