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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工程管理費項下約聘(僱)人員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修正

第二章  聘(僱)用
七、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約聘(僱)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尚未完畢者
        。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完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公務人員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
        務者。
  (七)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八、本局工程管理費項下之聘(僱)人員職稱、職等、資格條件之遴用標
    準如下:
  (一)約聘人員(技術類):
        1.約聘工程師(七等328至424薪點)
         (1)於大學研究院所從事土木工程相關研究得有碩士學位,並具
            公、私營機構工程實務經驗1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2)大學土木工程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公、私營機構工程實務經
            驗3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2.約聘工程師(六等280至376薪點)
         (1)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
         (2)專科學校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2年以上經驗。
  (二)約聘人員(業務類)
        1.約聘人員(七等328至424薪點)
         (1)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擬任工作相當之實務經驗
            1年以上有証明文件者。
         (2)大學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相當之實務經驗 3年以上有證明
            文件者。
        2.約聘人員(六等280至376薪點)
         (1)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
         (2)專科學校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2年以上經驗者。
  (三)約僱人員(技術類)
        1.工務員(五等280薪點)
         (3)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
         (4)專科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1年以上經驗。
         (5)高工(職)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3年以上經驗。
         (6)高中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4年以上經驗。
        2.助理工務員(四等250薪點)
         (7)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
         (8)高工(職)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1年以上經驗。
         (9)高中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2年以上經驗。
        3.助理工務員(三等220薪點)
        (10)高工(職)以上學校相關科畢業。
        (11)高中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1年以上經驗。
  (四)約僱人員(業務類)
        1.約僱辦事員(五等280薪點)
         (1)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 1年以上之經驗者。
        2.約僱辦事員(四等250薪點)
         (1)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高中(職)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1年以上經驗。
        3.約僱辦事員(三等以下220至190薪點)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