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企劃及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監理業務規劃事項。 二、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理。 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處理。 四、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處理。 五、強制執行、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 六、違規裁罰各種統計資料之管理。 七、監理規費、稅費及代辦業務管理。 八、監理相關法規研擬修正建議之彙辦。 九、其他有關企劃及裁罰事項。第六條
駕駛人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駕駛人考驗及發照。 二、駕駛人駕照審驗及註銷。 三、駕駛人異動登記及補換照之審查。 四、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 六、汽車修護技工執照發照。 七、駕籍資料管理。 八、其他有關駕駛人管理事項。第九條
交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 二、優良駕駛人選拔審查。 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管理。 四、交通違規案件法規研擬。 五、沒入車輛(物)移送、銷毀。 六、交通安全路邊臨檢督導。 七、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 查。 八、汽車裝載整體物、危險物品及動力機械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發。 九、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相關業務。 十、其他有關交通安全管理事項。 未設交通安全科之監理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駕駛人管理科掌理 ,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由企劃及裁罰科掌理,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事 項由運輸管理科掌理,第九款事項由秘書室掌理。第十四條
各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發照、異動登記之審核及代檢廠管理。 二、汽車駕駛人及駕訓班管理。 三、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牌照稅代徵。 五、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裁決 處罰、申訴、救濟。 六、交通安全稽查、各類臨時通行證核發、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綜合管理 。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