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舉行委員會議或專案小組會議,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下列事項應提經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一)交通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二)交通法規之解釋事項。 (三)其他經部長或本會主任委員裁示應提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交通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業務單位得會請本會工作人員,就其內容、文字、立法技術等予以 審查並簽報部次長核定後,免提經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一)有儘速施行之必要。 (二)單純文字修正。 (三)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第一項第二款之解釋事項,以涉及重大爭議,由原提案單位簽報部次 長核定送本會議者為限。
三、交通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送本會審議前,原提案單位應 與有關機關、單位、公(工)會團體、專家學者研商,其涉及政策決 定者,原提案單位並應先簽報部次長核定後,再進入法制作業程序, 送本會審議。
四、提送本會審議之事項,本會工作人員應先行就其內容、文字、立法技 術等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送還原提案單位整理後,依下列規定備 具有關資料,再提委員會議審議。 (一)法規修訂事項: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二)法規廢止事項:現行條文及廢止理由。 (三)法規解釋事項:解釋內容及理由。 (四)其他審查事項:相關資料。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於委員會議審議時,原提案單位應備具簡 報報告,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提案之原因。 (二)現行法規不足之處。 (三)提案目的。 (四)後續效果。
五、本會法規案件審議程序規定如下: (一)委員會議:由全體委員出席,審議法規案(包括經專案小組會 議通過之法規案),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 ,得洽請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專案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視法規之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組成 小組會議,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委員會議或專案小組會議非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不得開會,其決議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會委員會議或專案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委員會議,原提案單位主管應親自出席說明,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管代理之。未依規定出席者,主任委員得拒絕或延期審查。 列席說明之部屬機關,應由其具決策權之人員出席委員會議。
八、本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之法規案件,原提案單位應依會議紀錄結論整 理後,送本會轉提部務會報討論。但有儘速實施之必要者,原提案單 位得簽報部次長核定後,免送部務會報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