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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處務規程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修正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十五條
  本部處理行政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部長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
  員及機構。次長襄理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六條
  本部各司、室、處、會應就其職掌,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部長核定
  施行。
第十七條
  各司、室、處、會對依分層負責明細表已授權進行核判之事項,如係對
  同級或下級機關須用本部名義行文者,得於部長署名蓋章或簽字章後,
  由各司、室、處、會主管簽名並加「決行」字樣於簽名之下。
第十八條
  本部對外行文,應以部長名義行之。但對授權自行處理事項,得以各單
  位主管名義辦理。
第十九條
  (刪除)
第二十條
  (刪除)
第二十一條
  各司、室、處、會處理公文,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各級主管對文稿應親自核閱或核判,差假時應指定副主管或職務代
      理人代理之。
  二、陳核或陳判之文件,應由秘書室核稿人員審閱後轉陳,最速件得由
      承辦人親自送秘書室轉陳。
  三、核稿人員發現與政策及法令規章不符或程式不合時,應予註明或協
      調修正。
  四、核稿人員對於送核或送判文件,須詳加審核研究,如有不同意見,
      應予簽明,供部次長裁決。
  五、文稿力求清晰,如修正太多必需清稿時,承辦人員得將原稿併附於
      清稿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