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十五條
本部處理行政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部長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 員及機構。次長襄理部長處理部務。第十六條
本部各司、室、處、會應就其職掌,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部長核定 施行。第十七條
各司、室、處、會對依分層負責明細表已授權進行核判之事項,如係對 同級或下級機關須用本部名義行文者,得於部長署名蓋章或簽字章後, 由各司、室、處、會主管簽名並加「決行」字樣於簽名之下。第十八條
本部對外行文,應以部長名義行之。但對授權自行處理事項,得以各單 位主管名義辦理。第十九條
(刪除)第二十條
(刪除)第二十一條
各司、室、處、會處理公文,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各級主管對文稿應親自核閱或核判,差假時應指定副主管或職務代 理人代理之。 二、陳核或陳判之文件,應由秘書室核稿人員審閱後轉陳,最速件得由 承辦人親自送秘書室轉陳。 三、核稿人員發現與政策及法令規章不符或程式不合時,應予註明或協 調修正。 四、核稿人員對於送核或送判文件,須詳加審核研究,如有不同意見, 應予簽明,供部次長裁決。 五、文稿力求清晰,如修正太多必需清稿時,承辦人員得將原稿併附於 清稿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