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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處務規程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修正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部部務會報定期舉行,由部長主持;部長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次長
  代理之。
第二十三條
  本部各司、室、處、會為檢討本單位主管業務之實施進度及利幣得失,
  得召開業務檢討會,由各單位主管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本部各司、室、處、會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送有關各單位會核
  ,如有不同意見時,由各單位主管協調會商決定,必要時得提報部務會
  報裁決或陳明部次長核定。
第二十五條
  本部各司、室、處、會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應先與有關
  機關洽商,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會商,並將會商結果簽報部次長
  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