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處務規程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修正

第五章  考勤 第二十六條
  本部工作人員均應以主動精神,努力業務之處理及學術之研究,各單位
  主管,尤應注意所屬人員工作之適當分配,並隨時督導推動。
第二十七條
  本部每日辦公時間依政府之規定。但必要時得指定人員加班。
第二十八條
  本部職員除主管人員或經部長許可或請假者外,每日出勤均需按規定時
  間簽到或簽退。如有預簽或代簽情事,當事人與代簽人均應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部職員在規定辦公時間開始十分鐘後到公者為遲到,二十分鐘後到公
  者為曠職;規定下班時間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者為
  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
  在此限。
  遲到或早退者應向人事處補簽及登記。
第三十條
  簽到、簽退簿由人事處集中管理。各司、室、處、會應指定專人於規定
  時間內向人事處領取或送還。
第三十一條
  本部職員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請假應填寫請假單,請假在二
  日以內者由各單位主管核准,三日以上者應報請部次長核准。請假經核
  准後,應將請假單送人事處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部職員因公出差,應於事前填報出差通知單,經主管核可後送人事處
  及會計處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未辦請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曠職人員應按日扣除俸薪,曠職連續達十日或一年內累
  計達三十日者,記大過一次,仍繼續曠職者,再記大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