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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處務規程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修正

第八章  事務管理 第四十九條
  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供應、登記,依左列規定:
  一、公用物品由總務司統籌購辦,其金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者,報部次
      長核定。
  二、辦公經常用品由總務司按月或按季參照各單位已往消耗情形估計需
      要數量,彙總以比價或投標等方式一次採購,非經常用品依規定臨
      時購置之。
  三、採購物品由採辦人員連同發票送交驗收人員驗收後,列帳保管。
  四、公用物品應分別列帳保管,每月月終,並彙總列表報核。
  五、各單位領用物品,由領用人填具領物單,經其主管審核後,送總務
      司核發。
第五十條
  本部警衛及防護事項,依左列規定:
  一、警衛之部署由總務司事務科辦理。
  二、防護工作由總務司督導防護團辦理。
第五十一條
  工友之管理、考核由總務司事務科負責,但技工工友之雇用、升降、調
  免,應經總務司長核准。
第五十二條
  本部員工實物配給之請領分發事項,由總務司事務科辦理。
第五十三條
  各種慶典及重要會議會場,由總務司選定適當地點並負責佈置。
第五十四條
  各辦公處所及環境之清潔衛生,由總務司事務科指派工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