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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處務規程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修正

第八章  事務管理 第四十九條
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供應、登記,依左列規定:
一、公用物品由總務司統籌購辦,其金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者,報部次長
    核定。
二、辦公經常用品由總務司按月或按季參照各單位已往消耗情形估計需要
    數量,彙總以比價或投標等方式一次採購,非經常用品依規定臨時購
    置之。
三、採購物品由採辦人員連同發票送交驗收人員驗收後,列帳保管。
四、公用物品應分別列帳保管,每月月終,並彙總列表報核。
五、各單位領用物品,由領用人填具領物單,經其主管審核後,送總務司
    核發。
第五十條
本部警衛及防護事項,依左列規定:
一、警衛之部署由總務司事務科辦理。
二、防護工作由總務司督導防護團辦理。
第五十一條
工友之管理、考核由總務司事務科負責,但技工工友之雇用、升降、調免
,應經總務司長核准。
第五十二條
本部員工實物配給之請領分發事項,由總務司事務科辦理。
第五十三條
各種慶典及重要會議會場,由總務司選定適當地點並負責佈置。
第五十四條
各辦公處所及環境之清潔衛生,由總務司事務科指派工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