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路政及道安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鐵道(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系統之政策擬訂及規劃。 二、鐵道與公路建設計畫之審議、工程督導、考核及履勘。 三、鐵道、公路系統場站與周邊地區土地開發及經營計畫之審議。 四、道路交通工程之審議、督導及考核。 五、鐵道與公路相關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六、建置環島自行車道路網及停車管理業務之監督。 七、全國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之擬訂;地方政府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計畫之審 議、督導及考核。 八、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推廣宣導之規劃及督導。 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之督導與防制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十、其他有關鐵道、公路及道路交通安全事項。第八條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二、公共運輸發展之政策規劃及督導。 三、鐵道運輸、汽車運輸及公路監理業務之督導。 四、車輛管理、駕駛人管理政策之規劃與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五、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監理檢驗、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車輛牌照核發 業務之督導。 六、駕駛人訓練、考驗及駕駛執照核發業務之督導。 七、其他有關公共運輸及監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