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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處務規程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自112年9月15日施行 修正

第七條
路政及道安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鐵道(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系統之政策擬訂及規劃。
二、鐵道與公路建設計畫之審議、工程督導、考核及履勘。
三、鐵道、公路系統場站與周邊地區土地開發及經營計畫之審議。
四、道路交通工程之審議、督導及考核。
五、鐵道與公路相關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六、建置環島自行車道路網及停車管理業務之監督。
七、全國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之擬訂;地方政府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計畫之審
    議、督導及考核。
八、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推廣宣導之規劃及督導。
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之督導與防制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十、其他有關鐵道、公路及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第八條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二、公共運輸發展之政策規劃及督導。
三、鐵道運輸、汽車運輸及公路監理業務之督導。
四、車輛管理、駕駛人管理政策之規劃與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五、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監理檢驗、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車輛牌照核發
    業務之督導。
六、駕駛人訓練、考驗及駕駛執照核發業務之督導。
七、其他有關公共運輸及監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