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十四條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局長副局長為第一層,各處室主管為第二層。 第一層暨第二層主管得將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處理。主 管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代行其職權。第十五條
本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左: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第十六條
本局各處室應就職掌範圍,按前條規定將公務區分極重要、重要、普通 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簽報局長核定之。第十七條
本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左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但無不法行為者,不在 此限。 二、普通事務以各處室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有關之處室主管人員 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主管科科 長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處室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員負責,其關係 重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事實及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第十八條
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 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第十九條
本局對外行文以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被授權之單位以 該單位名義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第二十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處 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員之職責,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