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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廢止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十四條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局長副局長為第一層,各處室主管為第二層。
  第一層暨第二層主管得將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處理。主
  管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
  本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左: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第十六條
  本局各處室應就職掌範圍,按前條規定將公務區分極重要、重要、普通
  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簽報局長核定之。
第十七條
  本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左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但無不法行為者,不在
      此限。
  二、普通事務以各處室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有關之處室主管人員
      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主管科科
      長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處室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員負責,其關係
      重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事實及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第十八條
  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
  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第十九條
  本局對外行文以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被授權之單位以
  該單位名義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第二十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處
  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員之職責,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