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局研擬郵政重要法案、處理重要事務,得由局長召集局務會議討論之 。其決議案由局長核定施行。第二十三條
本局為檢討郵政業務得失應按季舉行業務檢討會議,就本局及各區局按 期造報之業務進展及興革情形合併檢討,各單位或人員應將檢討結果及 局長提示事項,研擬執行並提出報告。第二十四條
前二條會議之出席人員,為第一層主管、副主管、各處、室、會主管及 各附屬機構主管,其列席人員由局長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