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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廢止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局研擬郵政重要法案、處理重要事務,得由局長召集局務會議討論之
  。其決議案由局長核定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局為檢討郵政業務得失應按季舉行業務檢討會議,就本局及各區局按
  期造報之業務進展及興革情形合併檢討,各單位或人員應將檢討結果及
  局長提示事項,研擬執行並提出報告。
第二十四條
  前二條會議之出席人員,為第一層主管、副主管、各處、室、會主管及
  各附屬機構主管,其列席人員由局長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