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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廢止

第二章  職掌 第三條
  視察長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指揮、監督視察、副視察、稽核、副稽核
  及各區管理局視察人員負責查視郵政各級機構。其辦公處所稱視察室,
  職掌如左:
  一、財務管理之查核事項。
  二、郵政業務之查核事項。
  三、儲金、劃撥、匯兌、壽險業務之查核事項。
  四、人事管理之調查、建議事項。
  五、事務管理之查核事項。
  六、郵件運輸之查核事項。
  七、房地產業、器材設備、工具物料管理、使用及存量之查核事項。
  八、郵政車船、載運郵件及其工作人員之查核事項。
  九、各項專案之查辦事項。
  十、視察人員之甄選、訓練事項。
  十一、私運郵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十二、郵件夾寄違禁品之協助查緝及處理事項。
  十三、郵件遺失損毀之處理事項。
  十四、各單位與外界接洽事件之協助處理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視察及稽核事項。
第四條
  主任秘書、秘書之辦公處所稱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判行文稿之初閱事項。
  二、本局機要文電之繕發及管理事項。
  三、郵政分層負責制度之規劃實施事項。
  四、郵政各機構組織及辦事細則之審議事項。
  五、郵政法規適用疑義之研釋事項。
  六、局務會報及業務檢討會議之議程編擬及紀錄整理事項。
  七、本局工作簡報之編擬及審閱事項。
  八、訴願、復審及法律案件之研議事項。
  九、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及研議事項。
  十、聘請法律顧問之處理事項。
  十一、郵政大事記之編撰事項。
  十二、各單位間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十三、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五條
  業務處職掌如左:
  一、郵政業務之興革改進及推展事項。
  二、郵政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業務經營政策之審議事項
      。
  三、國內郵件及相關業務費率之擬訂核議事項。
  四、郵政局所之增設、裁減及變更事項。
  五、國內郵件運輸之規劃事項。
  六、郵件運輸工具區管理局及所轄各局公務車輛之購置、配發、使用及
      管理之審核事項。
  七、臨時戳、癸字戳及宣傳戳之設計審核事項。
  八、郵政業務規章之撰擬、修訂、審議及解釋擬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郵政業務之處理事項。
第六條
  聯郵處職掌如左:
  一、國際郵件業務之規劃及推進事項。
  二、國際郵件運輸之規劃事項。
  三、國際郵件資費之擬訂事項。
  四、國際郵件雙邊或多邊協定之商訂事項。
  五、國際郵件運費、轉運費、寄達費及分攤費之稽核結算事項。
  六、國際郵政會議之參加或主辦事項。
  七、國際郵盟出版物及文獻史料之處理事項。
  八、國際郵務章約及細則之翻譯、出版事項。
  九、國際郵件之查詢及補償事項。
  十、其他有關國際郵件業務之處理事項。
第七條
  供應處職掌如左:
  一、郵票、明信片、特製信封及郵簡之設計、印製、驗收、儲存、分發
      及訂價事項。
  二、郵用器具、物料之選購、核發及管理事項。
  三、編撰、印發新郵預告、集郵報導事項。
  四、郵用文具單冊、表報之採購、印製、儲存、分發事項。
  五、郵政書刊、地圖及其他出版物之印製、定價及發售及保管事項。
  六、郵戳之鐫發事項。
  七、紀念戳及風景戳之設計、審核事項。
  八、區局廢舊物料之驗收、改造及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物料、器材、郵政票品之採購、供應處理事項。
第八條
  集郵處職掌如左:
  一、國內外集郵業務之規劃推展及改進事項。
  二、集郵票品之委託外銷事項。
  三、函購集郵票品之辦理事項。
  四、集郵票品展覽及備展品保管事項。
  五、各國郵政發行郵票、明信片等樣張之交換及保管事項。
  六、集郵票品之請領、接收、保管、配發及登帳統計事項。
  七、集郵資料及刊物等之編訂印發事項。
  八、集郵業務查詢申訴之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集郵事項。
第九條
  技術處職掌如左:
  一、郵政機械設備之規劃、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郵用機具設備規格之釐訂事項。
  三、郵局裝設機械工程之設計及施工之督導事項。
  四、郵局局屋建築工程設計之審核及施工之督導事項。
  五、郵用房地購置及租借案件之審核事項。
  六、房地產權資料之保管事項。
  七、其他有關郵用機械及局屋建築之技術事項。
第十條
  總務處職掌如左:
  一、文件之收發、登記、分辦、繕校及檔案保管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局屋環境保護、清潔衛生及防護團之組訓、督導、管理及考核事項
      。
  四、公共關係、為民服務、業務報導、新聞聯繫、民意測驗及來賓接待
      事項。
  五、本局及所屬機構局屋安全防護、警衛及值夜事項。
  六、本局經費收支、現金出納及其帳冊保管事項。
  七、本局局屋傢俱之租賃、購置、修繕及管理事項。
  八、本局文具單冊及零星物品之購領、保管及分發事項。
  九、本局公務車輛管理調度事項。
  十、本局會議場所佈置事項。
  十一、其他不屬於各單位職掌事項。
第十一條
  人事處職掌如左:
  一、郵政人事制度之規劃及改進事項。
  二、人事規章之研擬及審核事項。
  三、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之審核、編報事項。
  四、郵政人員之考試、甄選及分發事項。
  五、郵政人員之任免、調遷、升資、退休、撫卹事項。
  六、郵政人員之薪給待遇及考勤差假事項。
  七、郵政人員之考成、獎懲、表彰事項。
  八、郵政人員之訓練進修、考察觀摩之協調辦理事項。
  九、人事資料登記、管理及資歷證明核發事項。
  十、人力規劃、人才儲備及其運用事項。
  十一、公保、勞保及健保事項。
  十二、職工福利、互助、體育、康樂之規劃、輔導事項。
  十三、人事革新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十一條之一
  政風處職掌如左:
  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事項。
  二、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政風人員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
  八、預防危害或破壞事項。
  九、協助處理請願事項。
  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十一、政風機構組織及政風人員管理事項。
  十二、機關首長或上級政風機構交辦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十二條
  會計處職掌如左:
  一、郵政事業預算、決算之研究、分析、編審事項。
  二、郵政事業預算執行及資金營運之督導事項。
  三、郵政會計財務制度各項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擬辦修訂及核議事項。
  四、郵政帳目之審核登記及會計財務報表之編報事項。
  五、財務收支之稽核及債權債務之登記檢查事項。
  六、郵政財產帳目、折舊攤提及價值重估之處理以及郵政財產保養檢修
      、報廢換新之會核事項。
  七、營繕工程及購置、定置、變賣財物案件之審核事項。
  八、本局庫存現金、票券及銀行存款之檢查事項。
  九、郵資計算公式及郵政成本調查之研議辦理事項。
  十、郵政統計資料之蒐集、編纂、審核、分析、報告事項。
  十一、會計單位之設置及各級會計人員任免、異動、考核獎懲登記等研
        議辦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會計財務及統計事項。
第十三條
  本局各處室分科職掌及工作員額於各主管管理說明書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