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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廢止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十四條
  本局兩副局長劃分負責督導管理所屬各單位。第一副局長負責督導管理
  總稽核室、儲匯企劃處、儲匯管理處、壽險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第
  二副局長負責督導管理秘書室、財務處、人事室、會計處及總務處。
第十五條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三層,局長、副局長為第一層、各處室中心主管副主
  管為第二層。
  各處室中心科長、秘書為第三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職權內之部
  分公務,授權副主管處理。主管公出請假期間,由其副主管代行職權。
第十六條
  本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左: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三、例行公務由第二層主管授權第三層主管處理之。
第十七條
  本局各處室中心應就其職掌範圍,按前條規定,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
  重要、普通三種,並擬訂分層負責明細表簽報局長核定之。
第十八條
  本局各層人員處理授權事務所負之責任如左:
  一、各層負責人員逕行核定處理之事件及代判之文稿,均應負行政上及
      法律上一切責任。
  二、普通事務及各處室中心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相關處室中心主
      管人員負責或科長、秘書負責。
  三、引用法律規章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主管科長
      秘書負責,關係重大者,各處室中心主管應負連帶責任。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票款及財物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員負責,關
      係重大者,其他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事實及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課以責任。
第十九條
  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指示或逾越權限
  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得變更授權範圍。
第二十條
  本局對外行文以局長名義行之,並依第十六條之規定層次核判,其他授
  權事項之行文,由被授權單位各自以單位名義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
  判。
第二十一條
  依分層負責處理之公務,因情況特殊必須緊急處理時,各處室中心主管
  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員之職責,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