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局研擬儲匯重要法案或處理重要事務,得組成專案小組討論之。該專 案小組由局長親自主持或指派副局長主持,其決議案由局長核定施行。第二十四條
本局為檢討儲匯業務之經營績效及施政得失,應按月舉行局務會議及按 季舉行業務檢討會議,各單位主管應將檢討結果及局長副局長提示事項 ,負責執行並提出報告。第二十五條
前條會議之出席人員,為局長、副局長、各處室中心主管,列席人員由 局長指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