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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廢止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局研擬儲匯重要法案或處理重要事務,得組成專案小組討論之。該專
  案小組由局長親自主持或指派副局長主持,其決議案由局長核定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局為檢討儲匯業務之經營績效及施政得失,應按月舉行局務會議及按
  季舉行業務檢討會議,各單位主管應將檢討結果及局長副局長提示事項
  ,負責執行並提出報告。
第二十五條
  前條會議之出席人員,為局長、副局長、各處室中心主管,列席人員由
  局長指派之。